勞退可以被扣押嗎?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:請領權利不得讓與、扣押、抵銷或供擔保,專戶存款不得強制執行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: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,不得讓與、扣押、抵銷或供擔保;勞工得檢具勞保局證明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,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2026-10-17查證。
標示說明:〔官方〕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;〔推論〕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;〔本文自行計算〕是依條文試算;(本文建議)是整理用的提醒。本文不判斷個案,也不是法律意見;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。查證日2026-10-17。
請領權利的保護(第29條第1項)
〔官方〕「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,不得讓與、扣押、抵銷或供擔保。」
退休金專戶(第29條第2項、第3項)
〔官方〕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,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,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,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。
〔官方〕「前項專戶內之存款,不得作為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」
為什麼要開專戶(推論)
〔推論〕退休金一旦匯入一般存款帳戶,和其他存款混在一起,保護較難主張;匯入第29條專戶,存款本身也受保護。
試算
〔本文自行計算〕一次領勞退120萬元:匯入專戶,120萬元不得被扣押;匯入一般帳戶且與其他存款混合,債權人聲請扣押時需另行舉證。
準備(本文建議)
申請退休金前先向勞保局申請專戶證明,到銀行開立後再填入請領申請書。勞保給付另有保護專戶規定,見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