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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舊制退休金怎麼算?第55條:前15年每年2個基數、之後每年1個、最高45個基數

首次發布:

勞基法第55條:舊制退休金按年資每滿一年給兩個基數,超過15年部分每滿一年一個基數,最高45個基數;未滿半年以半年計、滿半年以一年計。基數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,雇主應於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。

標示說明:〔官方〕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;〔推論〕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;(本文建議)是整理用的提醒。本文不判斷個案,也不是法律意見;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。查證日2026-10-17。

計算公式(第55條第1項第1款)

按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;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;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,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〔官方〕。

第55條第2項:基數標準是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〔官方〕。平均工資依第2條第4款: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〔官方〕。

試算

舊制年資基數
10年10×2=20〔本文自行計算〕
20年15×2+5×1=35〔本文自行計算〕
30年15×2+15×1=45(已達上限)〔本文自行計算〕
12年4個月未滿半年以半年計:12.5年×2=25〔本文自行計算〕

平均工資5萬元、20年:35×5萬=175萬元〔本文自行計算〕。

加給與給付期限

  • 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強制退休,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,加給百分之二十(第55條第1項第2款)〔官方〕。
  • 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;無法一次發給時,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(第55條第3項)〔官方〕。

只算舊制年資

第84條之2: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,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55條計算〔官方〕。勞退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者,舊制年資保留,於依第53條、第54條等終止時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(勞退條例第11條)〔官方〕;新制年資由個人專戶支應〔推論〕。

常見問題

年終獎金要算進平均工資嗎?

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把年終獎金列為非經常性給與〔官方〕;因此年終獎金原則上不屬第2條第3款的「經常性給與」,計算平均工資時一般不列入〔推論〕。名稱不是唯一標準,以實際發放性質判斷(本文建議)。

參考來源

  1.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· 2026-10-17
    • 第2條第3款、第4款
    • 第55條
    • 第84條之2
    •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
  2.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· 2026-10-17
    • 第10條第2款
    •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3月27日
  3. 勞工退休金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· 2026-10-17
    • 第11條
    •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5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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