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一直延後發薪,合法嗎?
勞基法§23規定工資「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」,也就是說發薪日期本來就應該固定、可預期。如果公司經常性、無故拖延發薪,可能已經違反這項規定;勞工可以先要求雇主依約定日期給付,若持續無故延後,可洽詢1955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訴,主管機關依§27可以限期令雇主給付。
法條怎麼寫
勞基法§23第1項:「工資之給付,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。」
偶爾晚1、2天跟長期拖欠是不是不一樣
是否構成違法,須視具體延遲情形、是否有正當理由與勞雇雙方約定內容而定,屬個案認定。
主管機關可以怎麼介入
勞基法§27:「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,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。」
我可以怎麼應對
保留每次延遲發薪的紀錄,先書面反映,持續未改善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勞工局申訴,詳見〈公司欠薪怎麼辦〉與〈勞資調解怎麼申請〉兩篇。
常見問題
公司說資金周轉不靈,晚幾天發薪,我可以接受嗎?
是否接受屬於你與雇主間的協商,惟法條本身要求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,長期或反覆的延遲給付可能構成爭議,是否違法屬個案認定。
延後發薪,我可以要求利息或賠償嗎?
這涉及個案協商或法律途徑主張,本文未展開具體金額計算方式,建議先洽1955或申請調解釐清。
延後發薪算不算「非自願離職」的理由?
若情節嚴重到構成§14第1項「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」,勞工可能可以據此終止契約並主張相關權益,是否成立屬個案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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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參數版本 2026|最後查證 2026-07-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