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休請假

公司可以拒絕或指定特休日期嗎?

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(查證2026-07-13):「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」也就是說,特休原則上由勞工自己決定要休哪幾天,雇主不能片面指定或無故拒絕;只有在企業經營有急迫需求時,才可以與勞工協商調整排定的日期,且第3項規定雇主應主動告知勞工排定特休,並非被動等待勞工申請。實際協商過程是否合理、有沒有正當急迫需求,仍屬個案認定。

📌 資料版本 2026-07-13|2026 年月薪最低工資 29,500 元・時薪 196 元|2026 年國定假日 16 天|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

特休排定權在勞工,不在雇主

勞基法第38條第2項逐字規定:「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」(law.moj.gov.tw,查證2026-07-13)條文把排定權明確賦予勞工本人,雇主不能片面指定勞工哪天休特休,也不能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工排定的特休申請。

雇主什麼情況可以協商調整

條文允許協商調整的情形限於「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」或「勞工因個人因素」,例如公司在特定時期人力調度確實有急迫困難,或勞工自己臨時想改期。這是「協商」而非「片面指定」,雇主片面公告「特休一律不准排在旺季」等做法,是否符合「急迫需求」的要件,屬個案認定,若有爭議可洽1955或當地勞工局確認。

雇主還有主動告知的義務

第38條第3項規定:「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,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。」(law.moj.gov.tw,查證2026-07-13)也就是說,雇主不能消極等待勞工自己想到要申請特休,而是有主動告知的法定義務。如果遇到公司拒絕排休、片面指定特休日期或未主動告知,建議先了解公司內部排休規則,保留書面申請與回覆紀錄,並可洽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當地勞工局確認個案是否符合法定規範。

常見問題

特休一定要我自己排嗎?

是的,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,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本人,雇主僅能在企業經營有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時協商調整,不能片面指定。

公司可以規定「特休要提前一個月申請」嗎?

排休申請流程屬公司內部管理事項,是否合理需視個案而定,如有爭議可洽詢當地勞工局。

旺季公司不准請特休,合法嗎?

雇主僅能以「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」為由與勞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,不能片面全面禁止;是否構成急迫需求屬個案認定,如有爭議可洽1955確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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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
參數版本 2026|最後查證 2026-07-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