薪資加班

加班費要繳稅嗎?免稅上限怎麼看

依勞基法第24條、第32條規定範圍內支領的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: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的部分免稅(如符合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,可放寬到每月不超過54小時、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)。這是「時數」上限,不是「金額」上限,法源是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,並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(查證2026-07-13)。超過上限時數的加班費部分,仍應併入薪資所得課稅。

📌 資料版本 2026-07-13|2026 年月薪最低工資 29,500 元・時薪 196 元|2026 年國定假日 16 天|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

免稅的是「時數」,不是「金額」

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「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何?」(www.etax.nat.gov.tw,查證2026-07-13,頁面更新日期115-04-10)逐字:「公私營事業員工,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……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,延長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(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者,每月不超過54小時,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)。」法源為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。也就是說,判斷免稅與否看的是「延長工時的小時數」有沒有超過法定上限,不是看加班費領了多少錢。

超過上限的部分怎麼算

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同頁舉例:如果一位員工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,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,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;如果同一個月又在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,只要所領加班費符合勞基法標準,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(國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別休假日出勤的加班費,不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」內計算)。

去哪裡查正確答案

本文的免稅時數上限已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官方頁面查證確認,若你的加班時數、稅額試算或個別薪資單狀況有疑義,建議直接洽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(www.etax.nat.gov.tw)、就近國稅局服務窗口,或撥打1955確認是否有相關勞動權益面向的資訊;稅務認定應以財政部或國稅局的正式回覆為準。

常見問題

加班費有免稅額度嗎?

有,依財政部74年函釋,延長工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(例外情形放寬至54小時/每3個月138小時)內支領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,這是時數上限而非金額上限。

加班費會列入年度所得計算嗎?

超過免稅時數上限的加班費部分,會併入薪資所得課稅;未超過上限的部分則免納所得稅。

國定假日加班費也算在46小時裡面嗎?

不算。依財政部說明,國定假日、例假日、特別休假日出勤的加班費,不計入「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」內計算,只要符合勞基法標準仍屬免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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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
參數版本 2026|最後查證 2026-07-13